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崇城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熊 林惠美 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據狀表明相對人之監護人及其送達地址。
三、陳報本件約定之還款方式,且聲請狀載相對人自民國95年11月18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然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相對人應有繳納民國95年12月18日之期數,故請確認本件相對人之本息繳款之情況。
四、提出屏東縣○○市○○○段○○○○○○○○○○號,及其上同段60
3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