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005號債權人 李沛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湘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湘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表明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其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否則利息之請求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並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