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德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後述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