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儀選任辯護人吳文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3677號、第3789號、第4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儀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除據被告坦承不諱外,復有扣案毒品可佐,被告犯罪嫌疑應屬重大;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係犯重刑,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另衡量被告自境外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臺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危害甚鉅,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更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2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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