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0號
原   告  簡若安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被   告  簡竹君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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