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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