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3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0月1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