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