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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