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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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聲請人起訴,由
本院以87年度北簡字第7682號審理,惟該案嗣因聲請人撤回
而告終結,已據本院調閱該案全卷,查核屬實,亦即該案未
經本院裁判,是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核與前開法條規
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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