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臺北市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