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9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99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宗禮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未補正委任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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