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99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宗禮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未補正委任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