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金融機構之法人,提起民事小額訴訟,依法自
無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於原告起訴時
即已設在桃園縣○○鄉○○村○○路○段海寧巷5弄8號,有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被告住所地所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並依法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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