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票字第7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票字第7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88年度票字第708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 余文德 間聲請更正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準此,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余文德已於民國105年6月8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余文德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更正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屬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之所以得向法院聲請對余文德為強制執行,係因余文德具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之「發票人」身分,而余文德之繼承人並不因繼承而成為本票之「發票人」,足見「發票人」之身份係專屬余文德一身之權利義務,並非可得繼承之非訟標的。發票人死亡後,其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雖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即發票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執票人負有同一票據債務,但執票人僅得依其他法律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裁定更正,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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