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明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明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杜明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7年11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78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