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被告 蔡玫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旻鴻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4號被告蔡玫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蔡牧容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