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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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