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加收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加收叁佰元、第三個月加收新台幣肆佰伍拾元、第四個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第五個月加收新台幣柒佰伍拾元、第六個月加收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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