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962號聲明人丙○○
乙○○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庚○○
辰○○卯○○子○○癸○○丑○○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辛○○聲明人甲○○
戊○○丁○○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寅○○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卯○○、 陳奕樺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二、 王萬章 、 王陳嫌 、 王瑞成 、 王慢發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之父母王萬章、王陳嫌及其等所有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