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具保人鍾承樺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98號、第299號、113年度偵字第397號、第3437號、第3985號、第4119號、第4265號、第6375號、第11143號、第11652號、第13063號、第14260號、第17582號、第17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承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鍾承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而由被告自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節,有士林地檢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99號卷一第5頁、第351頁)。嗣本院依被告之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及被告於113年2月6日偵查中 陳明之 居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下稱址一)、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下稱址二)、前開國庫存款收款書上記載之居所地即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址三)寄發準備程序傳票,其中戶籍地、址二、三均經查無此人而遭退回,址一則經新北○○○○○○○○表明無該門牌地址,再經本院囑託員警至被告戶籍址、址三拘提亦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公文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3月14日、5月19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44217488號、第1144229350號函暨本院拘票、報告書、新北○○○○○○○○114年6月4日新北汐戶字第1145954639號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查(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86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105頁、第109頁至第113頁、本院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272頁、第276頁至第280頁、第288頁至第292頁、第311-5頁、第382頁),本院乃為公示送達後被告仍未到庭,復無從拘提,且被告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並另案經臺灣士林、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等情,有本院公示送達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稿)、公示送達證書、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列印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按(本院卷第315-1頁至第315-7頁、第378頁、第396頁至第39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上規定,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雷雯華
法 官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