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月日││├──┼──┼──────┼─┼────┼─┼────┼────┼─┼────┼────┼────┤│賭│有四││彰│年少連│臺│年上訴│││││彰化地檢│││期月│年1月日│化│偵字第5│中│字第17│36│同│同│36│年執字│││徒│││地│9號│高│09號│││││第316││博│刑│年2月5日│檢││分││││││3號│││││││院│││上│上││││││││││││││││├──┼──┼──────┼─┼────┼─┼────┼────┼─┼────┼────┼────┤│妨│有六│年2月5日│彰│年少連│臺│年重少│7││││彰化地檢││害│期月││化│偵字第5│中│連上更一││同│同│8│年執字││自│徒││地│9號│高│字第26│││││第271││由│刑││檢││分│3號│││││9號│││││││院│││上│上││││││││││││││││├──┼──┼──────┼─┼────┼─┼────┼────┼─┼────┼────┼────┤│傷│有五│年2月5日│彰│年少連│臺│年重少│7││││彰化地檢│││期月││化│偵字第5│中│連上更一││同│同│7│年執字│││徒││地│9號│高│字第26│││││第271││害│刑││檢││分│3號│││││9號│││││││院│││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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