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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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六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曹慧莊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
李漢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林伯安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二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以:伊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九日之上訴理由狀,係針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不論原判決之本訴部分或預備反訴部分,均包括於伊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之範圍。為此,請求作成「原判決關於命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算之法定利息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之補充判決云云。
按聲請法院為補充判決者,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補充判決之訴訟標的,業經本院上揭判決說明該部分已因依法不得上訴而告確定(見該判決書第二頁),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之情形,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又所謂預備合併,乃原告預慮其提起之某訴(先位之訴)無理由,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備位之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審判。至反訴乃被告在原告提起之本訴程序中,以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為被告所提起之獨立之訴。反訴與本訴為不同之人所各自提起之獨立之訴,二者不發生預備合併之問題,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鍾任賜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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