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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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債權人 張妙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 鄭四有 、祭祀公業 鄭四吉堂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鄭四有、祭祀公業鄭四吉堂之登記相關資料。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相關釋明文件。
㈢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
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繼承人各為何?若亦為繼承人,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相關資料陳報到院。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