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債權人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郡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盛企業有限公司吳建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吳建崑之住居所,並提出吳建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得據以向吳建崑請求償還運輸費用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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