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曾明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明臺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之106年1月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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