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4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34號

原告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官群程

上列原告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台財法字第11313944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四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法官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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