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34號
代表人 官群程
上列原告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台財法字第11313944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四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法官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