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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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原告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代表人 溫泰鈞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蔡毓貞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加人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姜緗潔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 律師複代理人 許維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審判長法官「蔡蕙如」應更正為「蔡惠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黃珮茹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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