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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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朱元宏 陳建勛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壬○○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壬○○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黃怡瑜 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壬○○被告庚○○選任辯護人乙○○被告辛○○選任辯護人乙○○被告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壬○○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 右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關於「 洪逸樵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且此亦為裁定所準用。
二、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之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關於被告丁○○之姓名,誤載為「洪逸樵」,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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