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2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建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45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庭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成希望可以交保,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民國105年11月3日起予以羈押。被告固於105年11月14日當庭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另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9
3號分別判處拘役20日、40日及40日,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1月14日發函向本院借執行,並自105年11月22日起執行在案,有前開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上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林青怡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