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04號原告 林宜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雪英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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