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86號原告 林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林綉英 、 林淑惠 、 林淑媛 、 林淑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4人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43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697,740元(計算式:174,435×4=697,7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