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317號上訴人A女(姓名及年籍詳對照表)被上訴人 黃秋文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0萬元。
被上訴人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8月26日零時在新北市○○區○○路○○○號OOO汽車旅館,違反伊之意願對伊強制性交,致伊羞忿、痛苦,身心受有極大創傷與恐懼。伊引用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證據,為本件請求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依據。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60萬元之判決(上訴人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萬元,經原審判決其敗訴;上訴人就逾60萬元部分未提起上訴,已經確定)。被上訴人則以:伊否認有為違反上訴人意願強制性交之行為。倘上訴人遭伊強制性交,衡情會出現恐懼、害怕之情緒反應,理應報案,以維護自身安全,並進行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及採證程序或告訴親人;即使因特殊考量,害怕顧及安危,應會對伊避之唯恐不及,豈有繼續以手機傳送簡訊,與伊聯絡之理。上訴人迨至99年8月29日向新北市OO派出所報案,距案發已相隔3天,其於9月15日始完成報案程序,衡與常情不符,上訴人指訴事實之可信性,有疑問。上訴人在刑事庭作證時,經訊問有關本案犯罪事實之關鍵時間、地點、事物時,均避重就輕而諉為不記得,尚難僅憑上訴人之片面指訴,遽為不利伊之認定。上訴人指訴遭性侵之情節,有瑕疵,難以遽採等語,資為抗辯。
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一)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9年8月26日零時在新北市○○區○○路○○○號OOO汽車旅館,違反其意願而對其為強制性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即應由上訴人就其所主張此積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上訴人於99年9月15日警詢前曾自行書寫記載案發經過之書面(見刑事偵查卷12頁),其上記載:「…當我再次醒過來是躺在床上,我側身躺著睡,黃(即被上訴人)在後面抱著我,我掙扎想要回家,我:『我要回家,我媽媽會擔心我,我要回家』,黃:『好』,我:『現在』,黃:『不是現在,等一下』,我:『現在啦』(開始哭鬧),黃:『待會,我只想跟妳好好休息一下,我真的很愛妳』,我:『我不要啦,現在幾點啦,很晚了,我要回家啦』,黃:『求求你不要哭,為什麼不要?我真的很愛妳』(黃親吻我的嘴),我:『我不要啦,讓我回家啦』,黃:『好,你不要我也不會強迫妳』,我:『我要回家啦』,當中有好幾次試圖要爬起來,但黃用手把我壓住,我:『我要回家啦,你要怎麼啦』,黃:『我真的很愛妳,為什麼不行呢,我們可以好好交往(壓,開始親咬胸部),我:『我不要啦,我不要啦,如果今天這一次換以後我們不要聯絡,那隨便你』,黃:『要這樣嗎?好,那我願意』,我:『你要給我多少錢?(附註:1.因為我需要錢,家裡要存錢買房子,這樣我自己的生活費就可以不必跟家拿。2.對我做這件事總要付出代價。3.因為這不是我想要的。)』,黃:『3千、5千、1萬,我給我給』,我:
『不要啦,求求你,我不要啦』,黃:『不要吵可以嗎,是你逼我的』,便開始脫我褲子,我極力反抗想爬起來,但他一直抓著我,我一直哭求黃,黃把下體放進去因為很痛,所以我一直想掙脫但無力,黃又開始脫衣服,因為內衣脫不下來,黃整件扯下來,這時我翻身想爬走,但黃又抓住我,黃:『想換姿勢,想從後面來是嗎』,我一直哭求,一直哭求,我不要,黃把下體放進去兩次,因為不順又把我翻回正面,我哭求他好了,我不要,黃親咬我胸部,沒多久我又想逃脫,我:『好了啦,求求你啦,我要回家啦,現在幾點啦』當中我逃脫又被黃押住,他還是繼續性侵我,咬胸部,我依樣一直哭求黃,黃很兇的口氣:『可以不要吵嗎,真想把妳的毛用刮鬍刀剃掉』,我便乖乖的不哭不鬧,他叫我幹嘛我就幹嘛,因為沒人會知道我如果再哭鬧下去,黃會對我怎樣,黃把下體放進陰道數十次,還說要肛交,不然就口交,之後就強行要求我口交,叫我幫他口交,黃:『快了,快了,快出來了』,前面過程中我都沒有睜開眼睛,因為那畫面實在是太噁心了,所以黃叫我看他,我都沒有看,他就會用手把我的臉用力的轉向他,之後就開始親嘴,最後我受夠了,因為他說他想尿尿,所以出不來,停止一切動作,這時清醒大約有百分之20了吧,我們坐著講話,我:『你真的很賤,很壞,竟然跟一個可以當女兒的人做愛,真的很賤,賤男人』,黃:『對,我很賤,我很愛你啊,我真的很愛你啊,因為妳說過不可能,所以我中間都不敢打擾你,我愛你,我愛你啊』,我:『夠了,你真的很賤,現在幾點』、黃:『不知道』,我:『我去看』,黃又把我擋住,黃:『每次聽你說工作不好,沒有業績,我都好想叫妳不要做了』,我:『那誰要養我』,黃:『我養你啊,我包養妳,1個月3萬還是5萬,我給你啊,我們好好交往啊』,我冷笑:『那我一個月是要陪你做愛幾次是嗎』,黃:『我們好好交往就好啊』,我:『不可能』、黃:『我們可以秘密交往,偷偷來』,我:『如果我哪天說不要了,你會就這樣離開嗎』,黃:『我願意』、我:『這樣你也好』,黃:『誰叫我愛妳』,我:『真是賤,夠了,我不要聽了,我要去洗澡了』,進浴室,我才知道,原來他是一整條右腿都沒有,看到真的很不舒服,梳洗完畢我看他手機的時間,大約快凌晨三點,我坐在床上,他又把我壓下去,同時我又把眼睛閉上,根本不想看到這張噁心的臉,黃:『我為什麼會這麼愛你,活到50歲竟然還會暈船,我愛妳,我愛妳』,我:『不要再說了,我不想聽』,黃:『我愛妳,我愛妳,愛妳竟然比我前妻多』,我睡著了,他又開始親我,我不要啦,黃:『我不要放進去,打手槍總可以吧』,他把我的手抓去撫摸他下體,又強制脫掉我褲子,我:『不是不放進去,我不要』(他已經強行放進我下體)很痛,我躲開,黃:『很快,他快出來了』,我沒有抵抗了,因為累了,再怎麼抵抗也是沒用,我只想趕快結束,結束這噁心的事,趕快回家,終於射了,他說不能讓我懷孕,所以射在外面,但我有感覺陰道裡有精液,二度梳洗完畢。問黃:『如果今天OO〈我同事〉有來,就不會這樣了』,黃:『我會想辦法支開她,今天我就想把妳佔為己有』,我:『你真的很賤,明天記得把錢給我,去開個戶把錢存進去(附註:只是想試探他會不會說話算話)』,黃:『我之後要更努力賺錢了』…現在回想,我抵抗想掙脫,他雖然會把我抓回去,但是之後他都會用手臂和身體押住我,就是怕我留下傷痕,唯一一道傷口就是在我乳頭上的咬痕,和看不到的左下顎的骨頭,因為他一直強抓我臉,所以很痛」等語(見偵查卷18-20頁);嗣於99年9月15日警詢時指稱:「(問:你被強制性交的整個過程如何?請詳述之。)…當時我昏昏沉沉的,不知為什麼躺在床上,甲○○當時也躺在床上,從背後抱我,我有推開他,因為我想要回家,我也有很明確的跟甲○○吵著我要回家,可是甲○○不理會我的要求,一直抱著我,不讓我起來,我無力推開,我一直想要知道到底幾點了,可是我看不到時間,甲○○也說他手機沒放身上。我一直吵要回家,一直哭,甲○○說他很喜歡我,就開始親我,我還是一直吵,甲○○叫我不要吵,用手把我壓在床上不讓我起來,甲○○要求要交往,之後硬把我身上的上衣拉開,就開始親跟咬我的胸部,我有用手擋,可是沒辦法,我一直大吵,之後我就生氣了,我說如果你要硬要這樣,那麼我們以後不要聯絡,甲○○回答說好,我聽到他說好的時候很生氣,因為我不曉得會變成這個樣子,我超生氣,想要讓他付出代價,我就說,那你要給我多少錢,甲○○就說3千、5千、1萬我給,我聽完後馬上說,我不要了,我不想拿錢,求求你,我只想要回家而已。甲○○完全不理我,甲○○叫我不要吵,說是我逼他的,之後就脫掉我的褲子及內褲,我一直哭著求他,可是我的力氣完全使不上來,甲○○不理我,就把他的性器官放進我的性器官裡。接下來他扯掉我的上衣和內衣,我翻身想要趕快爬起來趕快爬走,甲○○卻抓住我,當時我背對著甲○○,甲○○就從我後面用他的性器官放進我的性器官裡。後來甲○○將我翻過來面對他並一直咬我胸部,我哭著求他,他很大聲的說不要吵,我很害怕,甲○○還說要再吵就把我的陰毛用刮鬍刀剃掉,一時我嚇到了,就不敢再吵了,我怕甲○○會對我做出更不利的行為,接下來甲○○開口要我幫他口交和肛交,就強行將他的性器官放進我的嘴巴和性器官裡,我再也不敢反抗,房間裡只有我跟他,我覺得我再怎麼抵抗也沒有用。口交後,甲○○開口說要包養我,我拒絕,我跑去沖洗,跟他說我想要拿回包包(家裡的鑰匙放在包包裡),請OOO還給我…,甲○○說好。洗完澡之後,我看到甲○○手機放在桌上,當時的時間大約是3點左右(我記不起來了)。甲○○說他有打電話請OOO送包包過來,我們就在房間裡等,等待過程中甲○○又要求我幫他打手槍,就把我的手抓去,我拒絕,而且我很煩很累,但是我知道一切都沒用了,我也不怎麼掙扎了,我就放任甲○○抓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後來甲○○強行脫掉我的褲子,再度進入我的性器,最後在體外射出精液。」「(問:為何你在強制性交的過程中開口提金錢?)因為我很生氣,當時我想說跟他講如果硬要對我做出強制性交的話,我就以不和他聯絡作為威脅,希望他可以停止對我的傷害,沒想到甲○○竟然說好。我一時慌張之下只想阻止他,所以就隨口跟他說要付錢,但是在我心中根本就不是想要向他拿錢,只是要有個藉口脫身回家。沒想到甲○○也竟然說他會付錢,我一驚之下馬上就拒絕了,並且一直跟他講說我只想回家,要他放了我,不要對我做出不禮貌的事,整個過程中,我並不想去拿他的錢,實際上到現在也沒拿到甲○○的錢。」「(問:你們事後是否有金錢上的交易?)離開OOO的時候,甲○○說明天要請我吃飯,我回他說不用了,因為我不想要再跟甲○○有所聯絡。之後我想想不對,萬一他從此消失跑掉怎麼辦,甲○○應該要接受他對我做出強制性交的部分負責,我不甘心,我打給甲○○,可是甲○○都沒接電話,之後甲○○有傳簡訊道歉,我很生氣,覺得不可以就這樣子算了,回甲○○說最好他是完全不知道事情會變成這個樣子,看是要包養我還是要給我錢,但這不是我的本意,從頭到尾我也都不會想要去拿甲○○的錢。」「(問:加害人甲○○是否使用暴力、脅迫、藥物、凶器、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導致無法抗拒?)在房間的時候,甲○○有威脅我說要用刮鬍刀剃掉我的毛。還有在房間的時候他都用手壓著我,造成我左手上臂有被刮傷的痕跡,甲○○的力量很大使我沒辦法逃開。」「(問:妳有無受傷?…)甲○○有在我左邊胸部上留下咬痕。…」(見偵查卷9-12頁);於99年11月23日在檢察官偵查中證稱:「…等我醒來時,我就發現我躺在床上,身上還是有穿衣服,…我是側躺在床上,被告(即被上訴人)從背後抱著我,我就說我要回家,他就說好,我就說現在,他就說等一下,然後我就一直掙扎。」「(問:他是怎麼將妳衣服脫掉?)他脫掉我的上衣、褲子,然後扯掉我的內衣、內褲,我不知道他自己的衣服怎麼脫的,然後他就正面壓在我身上,我當時根本沒有力氣掙扎,我有說不要,但是我沒有力氣將他推開,我一直說我要回家,但是他還是用陰莖插入我陰道。」「(問:為何在警詢中,你還有提到被告要包養你的事情?)他強脫我衣服的時候,我很生氣,我跟他說如果要這樣,就不要做朋友,我就跟他說你要給我多少錢,他就說3千、5千、1萬我給,我就沒有回答他,我很訝異他竟然會說好,然後他就還是對我性侵害。」等語(見偵查卷41-42頁)。
(三)次查證人OOO於警訊時證稱:伊到達OOO汽車旅館門口時,看到被上訴人與上訴人2人「從旅館走出來時,是邊走邊聊天,其態度及表情均很正常,無其他異狀,且A女還與我聊天。」(見偵查卷59頁);於偵查中證稱:伊到「OOO」門口後,「後來他們兩人一起下來,是一邊聊天一邊走出來,看起來沒有異狀,後來我跟被害人有在門口聊天,我還有問甲○○要怎麼送女生回家,然後我有跟被害人解釋說我忘記將他的包包丟上計程車。」(見偵查卷78-79頁);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99年8月26日凌晨4時左右,伊有接到被上訴人的電話,要伊把他們的包包與錢送去給他們,因為他們包包在伊這裡,他們沒有錢;他們一起走出汽車旅館,伊等3人有在門口聊天;上訴人沒有哭過或傷心的神情等語(見本院上訴字卷80背面至81頁)。
(四)觀諸前述上訴人於99年9月15日警詢前自行書寫案發經過之書面,及上訴人在警詢、刑事偵審中之陳述,其中提及伊向被上訴人要求金錢及被上訴人提出「包養」等事,堪認兩造間有合意以金錢為性交之情事;復參諸上訴人自行書寫案發經過之書面,其中提及伊有二度梳洗之事;上訴人在警詢中,亦陳述伊有去沖洗之事,倘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施以強制行為,則上訴人何以會有梳洗之餘裕?再查上訴人雖指被上訴人強脫其衣褲,強扯下其內衣,惟上訴人在偵查中卻證稱其衣物未遭被上訴人損壞(見偵查卷42頁);又上訴人於99年8月29日上午10時至署立OO醫院驗傷診斷,其外觀並無特別外傷,僅於其左上臂有橫、直各一傷口,約4公分,似「割傷」,左腳膝蓋圓形直徑2公分之瘀傷則為事發前即有之傷害,有「受理疑似性侵事件驗傷診斷書」可參(見偵查卷89頁);此與上訴人所述其左胸受有咬傷,及左上臂有被壓住造成刮傷不符,況上訴人既稱其極力反抗,仍遭被上訴人抓住其、壓住及強行插入性器官,卻未因此受有身體相關部位之擦、挫傷,亦有可疑,顯難認上訴人有遭被上訴人施以強制行為致無法抗拒,而遭被上訴人強制性交之情。再參酌證人OOO證稱:上訴人事後係與被上訴人一起從汽車旅館走出來,伊等3人有在門口聊天,上訴人沒有哭過或傷心的神情等情,被上訴人否認有違反上訴人意願對上訴人強制性交之行為,堪以採信。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刑事妨害性自主告訴,亦經本院101年度侵上更㈠字第8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40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有刑事判決可參(見本院卷26-33頁),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違反其意願而強制性交之事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其成立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不足採信。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訴人上開請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隱蔽之。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