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01號聲請人乙○○即 陳映文 之.
甲○○即陳映文之.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即陳映文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0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龍鳳基金│00-0000000-0│1│542.3││││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