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000000
0、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參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肆萬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參萬玖仟零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