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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