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社團法人桃園縣無極天上聖母宮功德會法定代理人 戴連祥 送達代收人 邱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7,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