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翰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翠芬 被告維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號法定代理人 吳餘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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