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79號
原   告  陳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吳政憲清償借款
,惟被告吳政憲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7年9月25日死亡,有
其個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則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
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
,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