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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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拍字第1號聲請人 呂梅英 即債權人相對人 姜水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9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1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8,182,891元,約定於101年12月25日清償,詎料屆期後,迭經催討,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影本等件為證,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附表:
連江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058.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