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債權人 張立維 債務人 董建緯 即東松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建緯即東松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提出債務人東松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董建緯最新之(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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