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35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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