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