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 陳雅州 被告台灣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葉冬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登記在臺北市○○街○段○○○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
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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