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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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麗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麗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麗春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麗春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附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2月間某日│98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14298號│偵字第13006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600號│1948號│││├────┼────────┼────────┼────────┤││判決日期│100.12.29│101.1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410號│557號│││├────┼────────┼────────┼────────┤││判決│102.01.25│102.02.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750號│執字2399號││││(本件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