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債務人 曾建堂 代理人 郭至卓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1、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11月起迄今之各月薪資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應提出每月收入明細表到院。
(2)提出99年11月起至101年10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說明債務人何時毀諾,毀諾時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費用若干,並提出無法每月清償新台幣6,359元之原因(以上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提出債務人配偶及兩名子女民國(下同)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8)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租金外,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若干(請詳列項目並提出相關單據)。
2、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內(99年11月至101年10月)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請說明100年10月起未繳納租金,迄至毀諾時,債務人可處分之所得及自己、依法受其扶養人之必要生活費用若干?
4、請說明債務人於100年10月8日因承租攤位漏水,無法營業,在此之前,每月營業額、淨利若干?是否有申報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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