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88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確定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聲明不服,提起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另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裁判參照)。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提出之書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所提出之書狀名稱載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惟依上說明,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又觀上開再審聲請人之書狀所載,並未於其書狀內表明對本院上揭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前開之說明,已顯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藍雅清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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