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秋美 被告 林志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28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