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救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救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謝金女
相 對 人  范姜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訴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業據提出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4年度)為憑,且本院依職權
調閱聲請人及其配偶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
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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