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漢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景實業有限公司、德芝寶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叁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