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 許巧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黃宏正臺灣銀行新竹分行│100年5月30日│56,000元│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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